锦州市人事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公共服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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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单位 |
服务承诺制度基本内容 |
一次性告知制度基本内容 |
限时办结制度基本内容 |
首问(办)负责制基本内容 |
角色互补制度基本内容 |
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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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局机 关及 机构 编制 委员 会办 公室 各行 政处 室 |
锦州市人事局是负责全市人事人才及编制综合管理的政府组成部门,在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管理工作中,我们承诺如下事项: 一、保持优良窗口形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将审批条件、工作程序、办事须知、举报电话、有关管理规定及政策法规等内容通过公示板和电子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办事时限。各行政处室在接受有关人事管理咨询时应准确、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咨询时,应说明情况后限时答复,并告知答复时限;对手续齐备、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做到即来即办;对难度较大,需调研、报请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其它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限时办理。 四、保证信息畅通。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通报有关人事信息、公示有关情况,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五、坚持廉政建设。将“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严禁以权谋私,杜绝吃、拿、卡、要,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
一、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理事项所需的资料、证明;办事事项的程序、时限。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一般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
一、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 二、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尽可能简化和规范审批环节手续,优化办事规则和程序,压缩办事时限。 四、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
一、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管理相对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处室,交由承办处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
一、同一处室工作人员应对本处室的各项业务做到熟知,并准确掌握政策及有关法规。 二、因管理权限所限,不能办理的有关业务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职责权限。 三、各处室在工作安排上应考虑在某一工作人员缺岗时,其他人员的应急补位。 |
机关办事人员有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首问(办)负责制、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违反角色互补制度的; 二、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无故旷工,工作时间脱岗,违反机关“五项制度”的。 四、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人举报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八、对上级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