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公共服务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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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内容 单位 (处室) |
服务承诺制度的 基本内容 |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基本内容 |
限时办结制度的 基本内容 |
首问(首办) 负责制度的 基本内容 |
相同相近职位 角色互补制度的 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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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州 市 物 价 局 |
(1)、制定全市价格调整年度计划和价格改革规划,提出全年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宏观调措施;(2)、监测全市城乡市价格动态,研究分析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预测价格走势,提出政策建议;(3)、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经营性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收费工作年度审查和发放收费许可证工作;(4)、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价格复议案件; (5)、开展部分农产品成本调查,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进行监审;(6)、开展价格评估、价格认证和价格咨询工作,受理价格评估案件的复议;(7)、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合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8)、承办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首办)责任人,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人、服务周到。尽一切所能认真、严谨、慎重地回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2)、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对于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即刻办理、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先行受理,说明情况,并将其领到相关受理部门或准确告知应受理部门的电话号码,做好衔接工作。(3)、首问(首办)责任人要有全局观念,责任意识,要讲究接待工作的方式方法。对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或一些难以解决和答复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妥善处理,并主动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
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4)、《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5)、《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6)、《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办理事项所需要的资料、证明:(1)、制定调整价格的条件。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提供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及价格调定依据,初次申请定价的单位,要出具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2)、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需持省政府、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有效收费文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需持市物价局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有效收费文件;(3)、价格认证由委托单位出据委托书。 |
(1)、制定、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的,一般情况下15日内办理完毕(2)、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3)、办理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批15日内完成;(4)、价格举报中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7日内答复,15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时,要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服务对象;(5)、市价格认证中心自接到委托人《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办结;(6)、成本监审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1)、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时,承办部门要按职位分工由专人负责承办,办事人员因故不在时,其他人员应承担办理。(2)、各处、室、所、队、中心内部各项业务应全体熟知,对政策的掌握应准确一致,岗位角色能够相互顶替补充。(3)、承办人员无理由推迟办理、相互推诿、业务处理不及时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本季度政绩考核奖、调离本职岗位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