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与安置问题
(一)全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由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由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由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按下达计划向各县(市)人事部门移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外,个人档案原则上不再转递。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户地点的确定,原则上以生活基础所在地,父母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进行落户。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及随迁配偶子女应按规定一次办齐离队手续,然后持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等介绍信到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到,办理落户手续;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办理转递组织关系手续。县(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先到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登记后,凭借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再到所在县(市)人事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同步进行,同等对待。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军转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入学、转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辖区学生对待办理入学手续。
在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问题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宏观上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计划下达、政策制定等工作。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细则。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申报、发放、统计、调整和日常管理等事宜。
(三)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采暖等社会保障问题。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等。
(六)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收、审查、转移、保存。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相关手续。
(七)指导、检查县(市)、区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在本县(市)、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置在本县(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和出境等相关手续。
(二)协调办理安置在本县(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协调办理安置在本县(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工作等。
(四)检查辖区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五)指导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六)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求出具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种证明信函等。
(七)、做好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和服务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负责。街道(乡、镇)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变动、生活基本情况,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要及时将辖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编入党组织进行管理。应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异地就业和居住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做好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经费保障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属市本级安置的,其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属县(市)安置的,其各项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
(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部门向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代发银行,统一代扣代缴。
2、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市),实行安置地政府机关的现行医疗制度。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采暖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之前,按照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享受采暖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经费
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以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竞争力。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并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关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改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协作,逐步使我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街道或乡镇,要及时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组织关系,并开展组织生活,进行社区日常管理。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检查、督促和组织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完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千方百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家属安置、子女上学等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为做好我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养老、失业保险、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等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锦州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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